国务院办公厅3月29日公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审查。
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审查内容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将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
例如,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经审查不得转让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