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公司章程的认识不足,认为公司章程可有可无,没有太大的用处,这实际上误解了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与法律效力。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设立深圳注册公司的程序从公司章程的订立开始,到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的订立是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者登记,公司没有章程就不能批准;公司没有章程就不能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深圳注册公司的章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后,公司章程对外界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依照公司章程享有一切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机关有权干预和处罚。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开展对外业务交流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深圳注册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和规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方与公司进行经济交流提供了条件和信用基础。所有按照公司章程与公司经济交流的人都应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四、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有限公司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样,在《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的章程记载事项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既有股东之间的合意意思,比如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经营场所等事项,又有体现组织自治法的性质,比如对公司的组织运行、权力、执行、监督机关人员构成及基本权利义务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