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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文支持企业办职业学校 部分支出可抵税

2021-05-30 14:39 编辑:深帮企 浏览:

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落实《办法》,将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拓展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空间。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同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也将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目前,全国已组建1400多个职教集团,覆盖了90%的高职和70%的中职学校,吸引了约3万家企业参与。但校企合作中一直存在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一头热”“两张皮”等问题,导致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顺畅、合作协议不规范、育人效果不明显等难题,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没有内生动力。

为此,《办法》明确,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教育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同时,要求职业学校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针对校企合作最需要的师资,《办法》提出,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办法》还规定,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据了解,下一步教育部将围绕服务“中国制造2025”等,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遴选10个左右省份、100个左右城市、1000家左右示范职业学校(职教集团)和企业,研究制订并启动实施“十百千”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