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我们用刘强东的“心头刺”来形容京东公司第35类“推销(替他人)”的商标落入其他公司之手,如今,刘强东的这条“心头刺”或已拔除!
首先除京东外,也有许多人注册和“京东”相关商标。
在中国商标网输入商标名称“京东”得到452条记录直接以“京东”为名的有2条记录。
其中第一条记录中有147个商标,第二条记录里仅1个商标。
这些商标虽然大部分的申请人都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仍有一些落入他人之手。
为何香河长城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 及图”的商标成为刘强东的“心头刺”?因为作为一家电商平台,其品牌核心就是“推销(替他人)”。顺理成章的,京东公司也想注册第35类3503群组“推销(替他人)”的“京东”商标。但是,注册申请被无情的驳回。
如今,刘强东的这条“心头刺”或已拔除!
在中国商标网上查到,香河长城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 及图”的商标已被撤销。
另外,经过查询后发现香河长城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均和“京东”相关:
一个石油化工公司为何对“京东”二字如此执着?
难道就因为香河县地处北京东边???
我们来看下撤销过程发生了什么?
01
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 及图”商标(简称复审商标)由香河长城公司于2001年5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服务。
02
2011年6月14日商标局受理了申青松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 及图”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商标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03
香河长城公司因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香河长城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和推广,且事实上实现了推销的结果,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同时提交了包括墙体广告,销售发票,采购发票,参展发票,广告发票等使用证据材料。
04
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50031号《关于第1951253号“京 东JINGD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香河长城公司提交的其委托他人绘制墙体广告的证据及照片、销售发票及付款凭证、购货发票、宣传手册等一系列证据虽经公证,但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香河长城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尚难以认定香河长城公司在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依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05
随后,依据商标法规定,香河长城公司在收到商评委裁定书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商标为的决定,维持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 及图”商标有效。
0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167号行政判决:驳回香河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07
香河长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2016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6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