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开办补助;总部企业对开发区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对总部企业的高管、技术领军人才等方面的各类奖励。
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开发区的总部企业。
(一)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开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部企业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
(三)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证券、物流配送、石油交易等总部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2013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且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在成立1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50%奖励。
第五章 总部型企业认定流程
第七条 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的,应由企业在每双月上旬提出申请报开发区招商局,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会审后报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八条 总部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招商局会同纪检组宣部初审后报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公司盖章的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认定申请表。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总部基本职能授权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3.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6.新设企业总部投资者须提供营业执照,投资者中如有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7.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