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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缴三个月医保“清零”?是真的吗?

2021-05-30 13:29 编辑:深帮企 浏览:
近日,不断有人疑问:医保中断3个月会被“清零”吗?医保断缴会有哪些影响?医保断缴之后是否可以补缴?

对此,深圳市社保局是这样说的,因为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导致参保人医保中断的可以补缴,但是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保断缴个人账户不会“清零”

近日开始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这一新政实施后,“医保中断3个月会被‘清零’吗?”成为关注的焦点。据了解,深圳户籍人员失业或辞职后可以申请个人缴纳社保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无论是深圳户籍还是非深圳户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以上两类人群失业后不会造成医保关系中断。但对于主动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深户籍劳动者,是不是医保中断3个月会被“清零”?

“断缴三个月‘清零’的说法是对政策的误读!其实并无‘清零’这一说法!”市社保局官方微信日前对医保“清零”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及三档3种类型,其中只有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有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中断参保后,个人账户的钱仍在账户里,一分钱也不会少,个人账户里的钱可继续在门诊使用;医疗保险二档及三档采取门诊统筹的方式看门诊,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因此也不存在个人账户清零的问题。

医保断缴会产生哪些影响?

那么医保断缴会对参保人的待遇产生哪些影响?据了解,医保基金与养老基金不一样,属现付现支,避免有些人会钻空子,年轻时不生病不参加医保,等老了或生病了再参加医保。目前医保政策是,只要参加基本医保,就可享受待遇,为控制道德风险,就有了“累计缴费”和“连续缴费”的区别。

如果中断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次月1日起,可使用医保里的个人账户余额,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次月1日起,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次月1日起,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也就是算“连续缴费”。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主要影响3个方面:

一是影响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二是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参保人每个医保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与其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满72个月以上的,“封顶线”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

三是影响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满72个月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封顶线”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100万元。

断缴并非之前的医保“清零”

医疗保险中还有一个“累计缴费”的概念。这关乎参保人在退休时是否达到最低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达到要求才能免费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医保断缴后,并不意味着之前的医保缴费年限“清零”,而是可以累计计算。按照规定,为了确保大部分参保人在退休时能达到最低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我市医保办法设计了“最低缴费年限从15年到25年”过渡期:2014年退休的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其中本市医保实际缴费满10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保待遇;2015年退休的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6年,其中本市医保实际缴费满11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保待遇;以此类推,通过10年过渡,到2024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

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承担

医保断缴之后是否可以补缴?据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补缴,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因为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导致参保人中断的才可以补缴;第二、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