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在工作的时候或者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遭到意外或着患上了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是死亡时,我们或我们的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另外,对于上班族来说,工伤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一、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如符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33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二、哪些情况可以视同为工伤?
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哪些情形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于不可认定为工伤范围的调整,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减少了一项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导致伤亡的,并将职工过失犯罪造成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外,修改为故意犯罪;其次增加了一项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因吸毒而伤亡的。此次修改将因犯罪导致伤亡的情形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并增加了因吸毒而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规定更加具体明确,更加符合社会发展。
四、工伤待遇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