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起,调整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的声明作废方式。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进入“企业信息填报”功能填报相关信息: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通过指定的报刊声明作废。现将操作流程解析步骤如下: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北京
3.如您有一证通,请选择数字证书登录,如没有一证通可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
4.选择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
5.点击添加进行公示作废声明
6.选择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如全都遗失选择正副本,填写完毕后,选择保存并公示(注:该操作不能撤销,请您核对无误再进行公示)
7.公示成功后显示如下画面
1. 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丢失的公告是登记机关为企业提供的一项更加便利的免费服务,与传统的公告途径并不矛盾。如您已选择自行在报纸发布了公告,登记机关会按原方式办理,不要求重新在网上公告。
2. 网上发布丢失公告声明仅限于补领营业执照业务,如您办理注销业务时营业执照不慎丢失,请您务必选择报纸发布公告方式刊登公告,不能选择在网上发布丢失公告声明方式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