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李某及其经营的电子公司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检方提起公诉,顺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据指控,2015年,李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被告单位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为美国某公司提供手机维修服务过程中,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组织人员对待修苹果手机拆解,将屏幕、外壳进行翻新,和检修后的部分零件重新拼装成新手机,并在拼装过程中大量使用从国内购买的外壳等低价零部件。
2015年5月1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综合保税区仓库内,查获被告单位准备报关外销的大量iPhone5s型手机,次日在被告单位仓库内查获千余部同款手机,前述手机97%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鉴定市场价为580余万元。李某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他人进行商标侵权的方式有哪些?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三)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实质上,上办事与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